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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古雷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闽06民终1255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古雷公用公司上诉请求:1、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鑫泰建设公司对利息的诉讼请求;2、驳回鑫泰建设公司主张古雷公用公司承担其已交鉴定费5000元的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认定双方签订的《漳州市古雷港区报关报验业务用房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合同》无效,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当事人之间并非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发生纠纷,而是因买卖合同关系发生纠纷,故一审认定的法律关系明显存在错误。本案属重要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专业性较强,不是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部分,古雷公用公司有权将重要设备采购以单独项目进行招标投标,将该工程单独交给具备相关资质的中标单位供应与安装并无不当。且古雷公用公司作为经漳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业主,经主管部门对中央空调采购项目单独预算后,有权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由鑫泰建设公司中标“漳州市古雷港区报关报验业务用房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该工程不是肢解建设工程而进行的招标投标,不存在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情形。一审判决本案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一审法院以合同无效为由判令古雷公用公司向鑫泰建设公司支付利息,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总价款为3223143元,且鑫泰建设公司提交完整竣工归档资料时,古雷公用公司已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5%以上,不存在违约。本案因鑫泰建设公司未能及时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导致无法结算审核,因此部分案涉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当时并未成就。本案合同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应付利息的责任,无论合同无效还是有效,一审判决从竣工之日起支付利息存在不当。3、一审审理期间,鑫泰建设公司与古雷公用公司在协商鉴定机构时,约定各自承担5000元的鉴定费,鑫泰建设公司也已支付该鉴定费,而一审判决鉴定费10000元全部由古雷公用公司承担,有违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鑫泰建设公司辩称,1、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由法院审查认定,但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鑫泰建设公司向古雷公用公司主张工程款及利息。2、原审判决古雷公用公司支付利息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案涉工程于2014年5月20日就已交付使用,且内业资料于2014年5月20日也已提交归档完成,古雷公用公司不得以未按时归档为由拒不履行作为接收成果一方法定的付款义务,一审关于利息的判决正确。3、鉴定费应由古雷公用公司承担。本案鉴定申请由鑫泰建设公司提出,一审诉讼中双方协商先按50%预付鉴定费。在判决时,由法院参照诉讼费的收费办法依法判决由古雷公用公司承担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鑫泰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古雷公用公司支付空调安装工程款363412.70元及利息(其中,自2014年5月20日起以尚欠空调安装工程款188162.55元为计息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尚欠的空调安装工程款363412.70元为计息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鉴定费用由古雷公用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3月20日,鑫泰建设公司中标“漳州港古雷港区报关报验业务用房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的建设施工,双方于2012年4月5日签订《采购及安装合同》,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1、古雷公用公司将“漳州港古雷港区报关报验业务用房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发包给鑫泰建设公司建设施工;2、合同总价款为:3223143元;3、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加风险系数包干方式确定;4、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除设计变更、工程签证以外,其它的工程量均不予调整;5、承包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供货并安装,设备送抵现场后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供下列单据,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审核无误后按下列方式和比例付款:收到承包方的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10%)后合同生效,保函期限至少至工程竣工日。空调设备到货时间两个月前,发包方根据工程进展通知承包方,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空调总金额60%的发票及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60%的预付款保函后(预付款保函期限至少至设备到达现场后120天),30个工作日内支付空调合同总价的60%的工程预付款。工程竣工付至工程款合同总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方应支付至工程总造价90%(含设计变更的调整和发包方中间签证增减费用等),余下部分待竣工结算完成且承包方提交完整的竣工归档资料后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两年免费保修期满且收到承包方出具合同总价5%的收款收据后,发包方以转账方式向承包方支付5%的合同总价款。《采购及安装合同》签订后,鑫泰建设公司按合同约定采购设备及组织工人进行安装,涉案工程安装完毕后,且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古雷公用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141590.30元。本案庭审过程中,鑫泰建设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经与古雷公用公司协商后,双方同意委托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总价款进行造价鉴定;经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涉案工程的总价款为3505003元,鑫泰建设公司与古雷公用公司各支付鉴定费5000元,合计支付鉴定费10000元。另查明,古雷公用公司分别于2012年5月25日支付鑫泰建设公司工程款1500000元,同年6月19日支付工程款433885元,2013年2月6日支付工程款480000元,2014年1月16日支付工程款164629元,6月18日支付工程款240762元,2015年2月13日支付工程款322314.30元,合计支付工程款3141590.30元,扣除古雷公用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3141590.30元后,古雷公用公司尚欠鑫泰建设公司空调安装工程款363412.70元。涉案工程于2014年5月20日经竣工验收合格,鑫泰建设公司于当日向古雷公用公司提交完整的竣工归档资料,根据《采购及安装合同》的约定,古雷公用公司应支付鑫泰建设公司95%的工程款,共计为3505003元×0.95=3329752.85元,截至2014年5月20日,古雷公用公司尚欠鑫泰建设公司空调安装工程款为3329752.85元-3141590.3元=188162.55元,根据《采购及安装合同》的约定,古雷公用公司应于2016年5月21日退还鑫泰建设公司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截至2016年5月21日古雷公用公司尚欠鑫泰建设公司空调安装工程款为363412.70元。 一审法院认为,古雷公用公司将其投资建设的“漳州港古雷港区报关报验业务用房”的空调安装工程分包给鑫泰建设公司建设施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承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的规定,古雷公用公司与鑫泰建设公司签订的《采购及安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鑫泰建设公司有权要求古雷公用公司支付尚欠空调安装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综上所述,鑫泰建设公司请求古雷公用公司支付空调安装工程款363412.70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古雷公用公司提出鑫泰建设公司至今未提交完整的竣工归档资料,鑫泰建设公司主张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及应扣除拖延工期违约金的辩解意见,缺乏证据,不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漳州市古雷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空调安装工程款363412.70元及利息(其中,自2014年5月20日起以尚欠空调安装工程款188162.55元为计息基数,自2016年5月20日起以尚欠空调安装工程款363417.70元为计息基数,上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1.20元,减半收取计3375.60元、鉴定费10000元,均由漳州市古雷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古雷公用公司提供证据:1、《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漳州港古雷港区报关报验业务用房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拟证明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0年2月25日作出漳发改审(2010)11号批复,核准古雷港区报关报验业务用房工程主要设备(含案涉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进行单独招投标,故不存在“肢解发包”而导致合同无效之事实;2、发票、银行转账存根、进账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闽建漳咨(2020)123号),上述证据拟证明古雷公用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本案一半的鉴定费5000元,而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两委托人各支付合同价50%,故一审判决鉴定费10000元均由古雷公用公司负担缺乏事实依据。 经质证,鑫泰建设公司认为,证据1在一审已提交,不属新证据;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鉴定费由双方先按50%预付,最后应当由法院决定由谁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古雷公用公司提供证据1系一审已经提交的证据,现重复提交,不属新证据;鑫泰建设公司对古雷公用公司提供的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证明古雷公用公司的主张,本院将结合争议焦点具体分析。 对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古雷公用公司认为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是重要设备的采购安装,且原审遗漏鑫泰建设公司在2015年4月12日才提交了竣工结算总价(送审)资料。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其余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将结合本案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分析。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本案案由如何确定,案涉《漳州市古雷港区报关报验业务用房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合同》是否有效;二、古雷公用公司是否应支付鑫泰建设公司尚欠工程款的利息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利息,本案鉴定费应由谁承担。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本案案由如何确定,案涉《漳州市古雷港区报关报验业务用房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本院认为,鑫泰建设公司与古雷公用公司签订的《漳州古雷港区报关报验业务用房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本案工程项目的范围为空调采购和安装。因此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认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当,应予纠正。古雷公用公司认为原审案由定性不当有理,应予采信。但因鑫泰建设公司中标的项目不仅包括中央空调设备采购,还包括配合大楼主体土建进度要求进行相关的安装工程,古雷公用公司认为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古雷公用公司经漳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准,对中央空调采购项目单独预算后,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由鑫泰建设公司中标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因此本案不是肢解建设工程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漳州古雷港区报关报验业务用房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审认定本案系肢解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不当,应予纠正。古雷公用公司认为合同合法有效的主张有理,应予采纳。 二、关于古雷公用公司是否应支付鑫泰建设公司尚欠工程款的利息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利息,本案鉴定费应由谁承担的问题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漳州市古雷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姚若贤 审判员张海泉 审判员卢津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玲珊 书记员蓝巧红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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