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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志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491号         判决日期:2021-05-18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鑫泰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应予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是由鑫泰公司与华美达公司、恒丰公司签订,华美达公司、恒丰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鑫泰公司,其后再指定分包给王志敏,并不存在出借资质的问题。而且,已生效的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3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明确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合法有效。因此,案涉合同应属有效合同,二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错误。(二)二审法院将华美达公司、恒丰公司支付给王志敏的款项56133894元抵扣鑫泰公司应得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合同约定,华美达公司、恒丰公司作为发包方只能向鑫泰公司账户付款,华美达公司、恒丰公司与王志敏之间的款项往来与本案无关。另外,华美达公司、恒丰公司与王志敏之间存在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王志敏也明确其与华美达公司、恒丰公司之间的款项往来是借贷关系,且支付高额利息,并非本案工程款,鑫泰公司提交的新证据王志敏的声明函可证实此点
判决结果
驳回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汪军 审判员薛贵忠 审判员杜微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盛家璐
判决日期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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