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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正雄与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气象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9)闽0582民初5175号         判决日期:2021-04-02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杨正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鑫泰泉州分公司、鑫泰公司、气象局共同支付杨正雄工程款37237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月利率0.5%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气象局将晋江市紫帽山的雷达站工程发包给鑫泰泉州分公司、鑫泰公司施工,后鑫泰泉州分公司、鑫泰公司于2013年将该工程中的模板分项项目和钢管外脚手架等项目分包给杨正雄进行施工,杨正雄已约施工并完工,经计算,鑫泰泉州分公司、鑫泰公司尚有372375元的工程款未付。气象局作为发包人对杨正雄未能收到足额工程款存在过错,依法应当与鑫泰泉州分公司、鑫泰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鑫泰泉州分公司、鑫泰公司共同辩称,1.鑫泰泉州分公司已转账给杨正雄2294075元工程款;2.杨正雄曾向鑫泰公司借款1000元,该款折减本案的工程款;3.杨正雄未按照约定时间拆除模板造成工程停工,气象局临时雇佣模板工拆除模板并支付2550元,该款经杨正雄同意抵扣工程款;4.由于杨正雄未按期拆除模板造成停工致使鑫泰公司损失将近20万元,后来经协商后杨正雄认可了该损失。综上,鑫泰公司未欠杨正雄工程款,杨正雄起诉与事实不符,法院应当驳回杨正雄的诉求。 气象局辩称,1.气象局已经依约付清该项目截止至今应付的工程款,对杨正雄没有存在任何的违约和过错,根据泉州仲裁委员会[2018]泉仲字912号裁决书、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特70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涉案工程的工程款16974137元,已支付的工程款为16268819元,因此裁决书认定答辩人还要再行支付工程款196093.89元,但是这个确认的工程款中漏记了气象局已经实际支付的5800元的脚手架专项方案编制费工程款,经过鑫泰公司的确认并且在2018年7月19日的拨款申请中给予了明确,也就是确认累计拨付的工程款为16326819元,确认应付款为138093.89元,而该款项被告三在2018年7月26日已经全额支付,因此气象局不存在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应当驳回对气象局的诉求;2.根据鑫泰公司的材料,鑫泰公司已付工程款2294075元,而杨正雄承包的两个工程其中一个包干总价1200000元,另外一个为123500元,因此杨正雄所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为2435000元,二者间的差额为130925元,再扣除借支的1000元及工程款2550元及逾期等各项损失,鑫泰公司主张杨正雄逾期造成的损失为20万元,这么来看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对杨正雄提供的紫帽山雷达站工程(模板工程量)结算单、模板施工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实模板工程量结算单是对模板施工协议书内所包含的项目(包括钢管支撑)进行结算; 2.对鑫泰泉州分公司、鑫泰公司提供的型钢悬挑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专项施工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3.鑫泰泉州分公司、鑫泰公司提供的拆除人工费用表为复印件,该表记载拆除模板及支撑的人工费2550元从工程款中扣除,但该表体现时间为2013年12月16日,双方结算的时间为2014年7月23日,由此认定该费用已经在结算时已抵扣; 4.对鑫泰泉州分公司、鑫泰公司提供的转账凭证、借款单予以确认,证实鑫泰泉州分公司、鑫泰公司共支付工程款2295075元; 5.气象局提供的报告及工程论证方案费用明细表复印件、建筑业统一发票、工商银行业务回单、、福建省气象部门报销凭单(2013年11月13日)、记账凭证(凭证号:JZ-11-0005)、泉州仲裁委员会[2018]泉仲字912号裁决书、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特70号民事裁定书、鑫泰公司拨款申请及累计拨付工程款明细表、泉州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紫帽山雷达站工程建设事项报批表复印件、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鑫泰公司授权委托书、经费报销单(2018年7月25日)、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记账凭证(凭证号:JZ-07-0001)、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予以确认; 6.对鑫泰泉州分公司、鑫泰公司、气象局共同确认的气象局尚欠鑫泰公司工程款509224.11元,但该款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尚未届满(到期日为2020年9月2日)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气象局将晋江紫帽山雷达站工程发包给鑫泰公司施工。2013年4月24日,杨正雄与鑫泰泉州分公司签订模板施工协议书,约定鑫泰泉州分公司将涉案工程模板的所有分项项目分包给杨正雄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综合价为每平方米65元,钢管支撑架每平米11元;2013年4月25日,杨正雄与鑫泰泉州分公司签订型钢悬挑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专项施工协议书,约定鑫泰泉州分公司将涉案工程的钢管外脚手架分包给杨正雄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干总价为1200000元;2014年7月23日,杨正雄与鑫泰泉州分公司对模板工程进行结算,双方确认模板工程的工程款为1235000元;鑫泰泉州分公司、鑫泰公司共支付工程款2295075元,现尚欠杨正雄工程款139925元(1200000元+1235000元-2295075元)。 另查明,气象局预留鑫泰公司的工程款509224.11元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尚未届满,到期日为2020年9月2日。涉案工程于2015年9月2日竣工验收合格
判决结果
一、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正雄工程款139925元及利息(以1399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正雄对被告福建省泉州市气象局的诉讼请求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3443元,由原告杨正雄负担2393元,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吴小妹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蔡鑫鑫
判决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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