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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东关村民委员会、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1民终997号         判决日期:2021-02-24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东关村委会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鑫泰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东关村委会与鑫泰公司每次付款均由鑫泰公司申请,鑫泰公司知晓东关村委会每次付款均须经法定程序审批,双方多次的法律行为已构成交易习惯,应认定对合同的补充,原审遗漏认定该事实,显属错误。根据《长乐区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东关村委会付款须经审批。东关村委会分九次向鑫泰公司支付工程款,除第一次外,其余每次付款前,均由鑫泰公司向东关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东关村委会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才付款。鑫泰公司清楚该付款流程,该流程系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应认定为双方对合同内容的补充。二、东关村委会付款义务的履行前提系鑫泰公司提出付款申请,东关村委会享有合同顺序履行抗辩权。鑫泰公司主张部分款项超出付款期限,但该延期付款系鑫泰公司未及时向东关村委会提出付款申请造成的,东关村委会因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而阻却违约责任,鑫泰公司主张违约金没有依据。三、鑫泰公司未向东关村委会就诉争部分的利息提出申请,应视为放弃利息,及时鑫泰公司有权要求支付利息,利息中超过付款期限外的部分也应由鑫泰公司自身承担。鑫泰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分别属于2017年5月25日、2017年8月30日、2018年1月29日、2018年9月26日支付的款项,上述四笔款项在鑫泰公司提出申请时均未主张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应视为鑫泰公司放弃该利息。此外,东关村委会逾期付款的原因系鑫泰公司逾期提出付款申请,由此造成的利息损失不应由东关村委会承担。对鑫泰公司在2018年提出申请的两笔款项所产生的利息应由鑫泰公司自行承担。四、鑫泰公司诉请利息部分超过诉讼时效。鑫泰公司起诉时间为2019年6月26日,则2016年6月26日之前的利息超过诉讼时效,应予以驳回。综上,请求判如所请。 鑫泰公司辩称,一、鑫泰公司对每一期工程款的申请时间、具体金额及是否申请利息,均是按照东关村委会意思作出。在整个催款过程中,鑫泰公司处于被动地位。本案每份《工程款支付申请表》都是按东关村委会意思出具,最后两笔款项逾期,完全是东关村委会的原因造成的。2017年之后,先申请偿还工程款本金,暂缓申请利息,也是按照东关村委会的意思,并非鑫泰公司的原因。二、案涉《延期付款协议》仅是东关村委会分期偿还所欠工程款本金并计算利息的协议,双方间不存在任何交易行为,并非是交易习惯,也非合同补充。三、案涉《延期付款协议》中,仅规定东关村委会负有偿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的义务,鑫泰公司不负担合同义务,不存在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说法。东关村委会因自身原因造成逾期付款的事实,应承担违约责任。四、鑫泰公司并未放弃诉争部分的利息,而是按照东关村委会的要求先暂缓对后期四笔工程款的利息部分的申请,东关村委会明确告知鑫泰公司先将工程款本金还完,因其自身也怕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再偿还利息部分。五、鑫泰公司诉请的利息部分均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应予以支持。鑫泰公司于2017年5月13日、2017年8月1日、2018年1月16日、2018年7月10日向东关村委会提出支付工程款申请,利息部分的诉讼时效从四笔款项的申请时间起算,而鑫泰公司2019年6月26日就提起诉讼,显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鑫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关村委会偿还鑫泰公司利息1268562元(利息按月利率0.7%从2012年11月25日起计算);2.判令东关村委会支付鑫泰公司违约金26万元;3.判令东关村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鑫泰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东关村委会偿还鑫泰公司利息126786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鑫泰公司承包东关村委会的东关村商服中心建设工程项目,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鑫泰公司未即时付款。2012年11月30日,东关村委会(甲方)与鑫泰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延期付款协议》,约定:鉴于由乙方所承包的长乐东关村商服中心工程已于2011年9月20日竣工完成,并于2012年11月10日双方确认了最后的工程计量结果,审核后的工程总造价为(大写)叁仟贰佰陆拾柒万玖仟柒佰玖拾贰元整(小写:32679792元)。截止2012年11月10日甲方已付乙方工程款(大写)贰仟叁佰贰拾贰万柒仟伍佰叁拾叁元整(小写):23227533元,按施工合同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后的14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至审核后总造价的95%(余下5%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到2013年9月20日保质期到期后一次性支付完成)。本次应支付工程款的计算式为审核后总价-已支付金额-(审核后总价×5%),即:32679792-23227533-(32679792×5%)=7818270。因此,本次甲方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计(大写)柒佰捌拾壹万捌仟贰佰柒拾元整(小写:7818270元)。但由于甲方暂时无能力全部一次性偿还,根据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三)专用合同条款的第17.3(2)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付款通知后仍不能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即2012年11月25日)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双方对以上所述事实均予以确认,并无异议。基于以上陈述,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偿还工程款项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在此确认:甲方应向乙方偿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大写)柒佰捌拾壹万捌仟贰佰柒拾元整(小写):7818270元。二、乙方同意甲方在2017年11月25日之前分期返还乙方的工程款项共计人民币:(大写)柒佰捌拾壹万捌仟贰佰柒拾元整(7818270元)。三、甲方每期返还的工程款必须同时偿还当期所还金额的利息。计息时间为2012年11月25日至偿还当天。利率通过综合参考近期各家银行的贷款贷款利率、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月利率按百分之零点柒(0.7%)计算。四、本协议签署后,甲方未能在2017年11月25日之前按时还款,乙方除有权追收甲方全部应还款之外,还有权追授全部应还款的20%作为违约金。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发生的争议所产生的诉讼,由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受理。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二份,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延期付款协议》签订后,东关村委会于2013年2月1日支付工程款220万元。2014年4月8日鑫泰公司向东关村委会申请支付前述工程款220万元的利息33366元,东关村委会于2014年4月26日支付鑫泰公司前述220万元工程款的利息33366元;2014年7月9日,鑫泰公司向东关村委会申请支付工程款1618270元及利息220893元,东关村委会于2014年7月17日支付鑫泰公司1839163元(其中工程款1618270元,利息220893元);2015年7月20日鑫泰公司向东关村委会申请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及利息224000元,东关村委会于2015年8月6日支付鑫泰公司1224000元(其中工程款100万元,利息224000元);2017年5月13日鑫泰公司向东关村委会申请支付工程款100万元,东关村委会于2017年5月25日支付鑫泰公司工程款100万元;2017年7月,鑫泰公司向东关村委会申请支付工程款70万元,东关村委会于2017年8月30日支付鑫泰公司工程款70万元;2018年1月16日鑫泰公司向东关村委会申请支付工程款80万元,东关村委会于2018年1月29日支付鑫泰公司工程款50万元;2018年7月10日鑫泰公司向东关村委会申请支付工程款80万元,东关村委会分别于2018年9月26日支付鑫泰公司工程款40万元,2018年9月27日支付鑫泰公司工程款40万元。案涉《延期付款协议》项下的工程款东关村委会已付清。东关村委会分别于2017年5月25日、2017年8月30日、2018年1月29日、2018年9月26日、2018年9月27日支付的工程款项下产生的利息为378000元、280116.67元、217466.67元、196093.33元、196186.67元,共计1267863.34元利息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鑫泰公司与东关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延期付款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约定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延期付款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东关村委会辩称《延期付款协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案涉《延期付款协议》约定东关村委会于2017年11月25日前分期偿还工程款7818270元,每期返还的工程款必须同时偿还当期所还金额的利息(按月利率0.7%从2012年11月25日计至偿还当天)。东关村委会于2017年5月25日至2018年9月27日期间支付的300万元工程款项下的利息1267863.34元未支付。东关村委会辩称案涉款项(工程款、工程款利息)系依鑫泰公司申请经东关村委会审批后付款,本案鑫泰公司未申请支付利息视为放弃利息,超过付款期限(2017年11月25日)不应支付,且东关村委会认为2016年6月26日之前的利息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为,东关村委会主张鑫泰公司工程款及利息需经鑫泰公司申请经东关村委会审批后付款,东关村委会所谓支付工程款项流程系其内部流程,不能对抗鑫泰公司,鑫泰公司亦未表示放弃对案涉利息的主张。案涉工程款利息的支付时间为支付当期工程款的时间,案涉工程款利息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在2017年5月25日至2018年9月27日区间内,鑫泰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起诉时间2019年7月2日)未超过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故东关村委会关于不应支付工程款利息或工程款利息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前述查明东关村委会尚欠鑫泰公司工程款利息1267863.34元未付,现鑫泰公司主张要求东关村委会支付工程款利息1267863元,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并无损害益圆公司的民事权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案涉《延期付款协议》约定,东关村委会未能在2017年11月25日之前按时还款,鑫泰公司有权追收全部应还款的20%作为违约金,本案中,东关村委会于2018年1月29日偿还工程款50万元,2018年9月26日偿还工程款40万元,2018年9月27日偿还工程款40万元,东关村委会支付鑫泰公司上述130万元工程款的时间超出了协议限定的时间,已构成违约。东关村委会关于延期付款系鑫泰公司未在协议约定付款期限内提出付款申请造成的,鑫泰公司诉请的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的辩解,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鑫泰公司主张要求东关村委会支付违约金26万元(130万元×20%),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亦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东关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鑫泰公司工程款利息1267863元、违约金26万元。案件受理费18550.8元,减半收取计9275.4元,由东关村委会负担。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已随一审卷宗移送本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57元,由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东关村民委员会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雷晓琴 审判员杨以 审判员田始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郑一帆
判决日期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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