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喀什鑫广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喀什润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喀什鑫广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喀什润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50000元或等值的财产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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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鑫广发建材有限公司与喀什鑫广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喀什润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喀什润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喀什鑫广发建材有限公司与喀什鑫广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喀什润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喀什润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新3001民初283号
判决日期:2021-04-09
法院: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喀什润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37300元的财产(不含逾期利息),或冻结被申请人喀什润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37300元(不含逾期利息);
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王晓婷
判决日期
202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