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市浩广预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910666.49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函一份,为申请人郑州市浩广预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郑州市浩广预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102财保148号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910666.49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满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翟红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卢允静
判决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