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新普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与被告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被告中投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天津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招投标工程施工所在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且其住所地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因此,天津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案应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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