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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亿方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岭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吉0184民初3479号         判决日期:2021-09-27         法院: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大连亿方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暂定为6332439.99元及保证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以6332439.9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公主岭市岭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被告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公主岭市新一中学宿舍楼(6栋)、食堂装修工程转包给原告,该工程的发包人为被告公主岭市岭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地点为公主岭市岭西新城区,工程承包范围为室内外各种瓷砖粘贴、室内水电、室内防水、室内砌筑、涂料、吊顶等室内外装修工程(装修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工程)。根据设计要求,大包,包工包料,包人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及文明施工。拨款方式为每月按工程进度根据岭富拨付工程进度款的80%拨付工程款(乙方上缴甲方工程款的10%作为管理费及利润),每月28号上报进度及拨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应缴纳70万元保证金,剩余保证金在办理招投标手续前予以交齐,保证金为本工程总造价的5%。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缴纳了保证金200万元。但被告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将6栋宿舍楼和食堂交给原告施工,反而将其中的2栋男宿舍和食堂另行交给其他人施工。2017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补充协议》,补充工程:女生宿舍1#、2#、3#、6建男生宿舍1#的地热、上下水、电源改造。工程甲方不收取10%的管理费及利润,岭富收取10%的管理费及利润。对于装饰工程的进度款,甲方同意由公主岭市岭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乙方(委托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的进行施工,被告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工程一直持续至2019年年末,,原告施工的3栋女生宿舍楼和1栋男生宿舍楼工程已经接近完工,被告公主岭市岭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工程进度缓慢,多次催促被告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所有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但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迟迟不予支付,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因此,2020年3月,被告公主岭市岭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行接收了原告承包工程进行收尾工作,同时让原告方向其申报已完工程的工程款报价,该已完工程的工程款约为13500319.79元,已付工程款7167879.80元。目前,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实际使用了。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和返还保证金,被告均拒绝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返还保证金。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大连亿方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63元退回原告大连亿方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温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莹
判决日期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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