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口市联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华县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口市联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华县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西华县支行(41001565910050001369)银行存款514427.57元。申请人周口市联隆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周口市联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华县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1622民初1452号
判决日期:2021-04-23
法院: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西华县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西华县支行(41001565910050001369)银行存款514427.5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92元,由申请人周口市联隆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张宇
审判员张昕艳
审判员胡素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文莉
判决日期
202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