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水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安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市金安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金安花园业委会)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2)包民二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水安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进、被上诉人金安花园业委会的负责人武帮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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