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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水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宋爱国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皖0111执4592号         判决日期:2019-12-03         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111民初63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购房款650000元,违约金840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8413元。执行费1508413元
判决结果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爱国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08413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杨青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李潇倩
判决日期
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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