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州华诚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永杰、王学友、栾素兰价值34930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王永杰与王学友、栾素兰、兰州华诚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205民初4124号
判决日期:2021-08-01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王永杰、王学友、栾素兰的银行存款34930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唐洁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唐倩芸
判决日期
2021-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