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州华诚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西固热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华诚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立案后,被申请人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西固热电厂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终结了督促程序。后兰州华诚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并通知兰州华诚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补交诉讼费。原告兰州华诚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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