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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骏、邯郸中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冀04民终1483号         判决日期:2020-09-28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骏于2018年4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刘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一民 审判员王双振 审判员田莉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温雅洁
判决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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