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邯郸市恒益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彬彬、郝运录及原审被告邯郸中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安县人民法院(2019)冀0424民初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邯郸市恒益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新,被上诉人张彬彬、郝运录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献军,原审被告邯郸中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苑贵齐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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