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邯郸中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9)冀0424民初5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邯郸中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彬彬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冀04民辖终292号
判决日期:2019-09-05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邯郸中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位于贵州省铜仁市岑巩县茂鑫水泥厂,案涉的标的额68万元在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按照专属管辖排除其它管辖但不得违背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本案应当由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杨俊英
审判员李巍
审判员张静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梁宾宾
书记员刘璐瑶
判决日期
2019-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