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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特材科技(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与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晋0403民初2120号         判决日期:2019-08-30         法院: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中钢特材科技(山西)有限公司诉称,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预付款996628.4元并承担违约金207000元、鉴定费40000元,赔偿损失1561155.99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1日,原、被告签订《钢结构工程合同》,约定了承包方式、工程总价款、付款方式、工期、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207万预付款,但是截至竣工日,被告只完成了全部工程量的20%,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四次向被告送达整改通知,被告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无奈于2018年1月19日向被告送达《合同解除函》,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2018年1月20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山西永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计算,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部分预付款并应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请求人民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判如所请。 被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钢结构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此案应由工程所在地即壶关县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被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壶关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4619元,退还给原告中钢特材科技(山西)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锦宏 二○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超君
判决日期
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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