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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与中国邮电器材集团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2民终6948号         判决日期:2021-06-15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王维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以王维未提交相关刑事案件已经结案的证据为由驳回王维的起诉,属事实认定不清。王维只是邮电北分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员,不属于相关规定中必须登记备案人员范围,另外法律规定只有特定的机关可以扣押案件当事人护照,邮电公司扣押王维护照缺乏法律依据。2014年其公司查出“小金库”问题后,邮电北分公司已对王维进行过处理,此后从未有公检法等机关联系过王维,因此王维不认为有刑事案件的存在。 邮电北分公司、邮电公司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王维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王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邮电北分公司将王维护照返还王维(护照号GXXXXXXXX,护照被邮电北分公司收走,护照已经过期,有效期到2017年3月6日);2.撤销对王维的登记备案;3.诉讼费由邮电北分公司和邮电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维在职期间应邮电北分公司要求将护照交给了邮电北分公司、邮电公司以配合相关刑事案件调查。现王维未提交相关刑事案件已经结案的证据,故王维起诉要求邮电北分公司、邮电公司返还其护照及撤销在出入境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王维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张玉贤 审判员耿燕军 审判员刘洁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马赫擎 书记员岳国英
判决日期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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