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望都县交通运输局与被申请人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0)冀06民初120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名下资金、不动产、机械设备、股权等价值550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
一、本院于2021年2月5日解除对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两辆,车牌为:冀F×××××、冀F×××××的查封。
二、本院于2021年2月5日解除对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名下19个银行账户,分别为:中国银行10×××5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56、中国建设银行13×××94_1、沧州银行55×××08、沧州银行61×××08、张家口市商业银行56×××15_1、保定清苑邢农商村镇银行21×××11、交通银行49×××84、中国建设银行13×××40_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56、中国工商银行04×××79、中国农业银行50×××46、中国建设银行13×××33_1、中国农业银行50×××61、中国建设银行13×××09_1、中国工商银行04×××86、河北银行07×××88-0001、中国建设银行13×××98_1、中国建设银行13×××22_1的冻结。
本案保全事项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保全完毕,现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