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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立成、定州盈泽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06民终2790号         判决日期:2021-01-01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冯立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即:判令被上诉人盈泽源园林公司立即停止可能对上诉人房屋造成损害的施工行为,消除危险;判令被上诉人盈泽源园林公司为上诉人修复房屋,消除危险,并在修复期间为上诉人提供居住房屋;被上诉人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定州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承担连带责任。3.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达到了证明被上诉人拆房施工、非法采砂行为致使被上诉人房屋受损事实的高度盖然性标准,一审法院认定侵害事实证据不足缺乏依据。1.一审过程中,上诉人提交了现场照片、视频等一系列证据,证明自己房屋开裂受损情况,以及被上诉人盈泽源园林公司在上诉人房屋周围、近距离内实施旧房拆除工程、非法采砂现场情况,在现场随处可见堆积如山的建筑垃圾和大大小小的采沙坑,而且均在距离上诉人房屋非常近的位置,这些行为均是被上诉人盈泽源园林公司所为。从现场可以看到、被上诉人盈泽源园林公司无论是拆房还是挖坑采砂,在足以对周边的房屋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均未采取任何对毗邻建筑物减少损害的安全防范措施,由于被上诉人的这些行为造成上诉人房屋受损的事实或导致受损的高度可能性。2.被上诉人盈泽源园林公司从事的是建设施工工程。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被上诉人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擅自施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在施工现场也没有采取因施工行为可能导致相邻建筑物受损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周围建筑物造成损害事实及损害的可能性。3.被上诉人盈泽源园林公司不具有从事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资质。由此可推定其不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措施。4.被上诉人的施工行为违反了相应的行业标准规范要求,主要违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中的一系列安全标准及规程,没有施工组织设计,没有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及采取安全措施,没有对周边建筑物地基进行承载力测算,并对毗邻的房屋造成了现实损害。5.被上诉人盈泽源园林公司在施工期间具有非法采砂行为,已然对周围房屋造成了损坏事实或造成损害的高度可能性。被上诉人盈泽源园林公司施工期间在没有取得许可的情况下非法采砂,仅在上诉人房屋周边就有至少三个采砂点,最近的一处距离上诉人房屋只有六米的距离,其非法采砂的行为给上诉人的房屋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并已然对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众多村民房屋造成了现实损害。二、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修复房屋的诉讼请求具体明确,具有可执行性,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就房屋的修复标准、方式及原状予以证明属于过度举证,加重了上诉人的负担,缺少法律依据。上诉人一审中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上诉人盈泽源园林公司为上诉人修复房屋、消除危险”属于行为给付,修复房屋的标准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已明确,即符合日常居住的安全性标准,消除房屋倒塌的安全隐患即可。而具体的修复方式需在修复过程中由委托的具有资质的修复单位出具方案并非上诉人在诉讼中能够明确的。 盈泽源园林公司针对上诉,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维持原判。 土地开发中心针对上诉,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维持原判。 通阳路桥公司未答辩。 冯立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盈泽源园林公司立即停止可能对冯立成房屋造成损害的施工行为,消除危险;2.判令盈泽源园林公司修复房屋,并在修复期间为冯立成提供房屋;通阳路桥公司、土地开发中心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本案涉诉的房屋位于定州市北城区,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冯立成的父亲冯进喜,冯立成现在此居住。2018年10月,土地开发中心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通阳路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施工项目名称为定州市北城区等二十六个建设用地减少与定州市北城区北门街社区等十九个建设用地增加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一标段,该项目中的拆除旧民居和清理建筑垃圾等工程由盈泽源园林公司实施。施工过程中,施工方组织机械设备拆除冯立成家周围房屋并用货车运输建筑材料在其附近道路通行。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宅基地使用权证、照片、视频、施工合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案房屋虽然并未登记在冯立成名下,但该房屋宅基地所有权登记在冯立成父亲名下,现其父亲已死亡,冯立成在该房屋居住,占有、使用、支配该房屋,因而其对该房屋具有财产权益,其有权针对该房屋的损害提起诉讼,故其于本案为适格原告。冯立成提供了部分施工及车辆运输的照片、视频,用以证明因施工行为造成自己房屋受损,但冯立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项内容。另外,冯立成要求立即停止可能对原告房屋造成损害的施工行为、消除危险、修复房屋,但未明确针对哪种施工行为,亦未对房屋的修复标准、方式提供依据,且无证据证明房屋原状,故对冯立成的上述请求无从支持。综上,冯立成的请求证据不足,且请求事项不明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冯立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共计11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冯立成提交短视频6个及电子照片6张,拟证明一审庭审后盈泽源园林公司继续在距离上诉人房屋东侧一路之隔(约6米左右),进行采沙,上诉人的房屋持续处于危险状态之中,具有导致上诉人房屋继续损坏的高度盖然性。盈泽源园林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关联性不认可,不能证明是绿化公司的施工车辆,因施工现场有四五家单位,也不能证明视频中的房屋系上诉人所有。土地开发中心质证称,该证据与案件没有关联性,该证据与我方无关,我方不应该成为本案的诉讼主体。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2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定州盈泽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可能对上诉人冯立成房屋造成损害的施工行为,并消除危险、修复房屋,被上诉人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对修复房屋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冯立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均由被上诉人定州盈泽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赵岚 审判员陈道忠 审判员黄俊学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刘淼
判决日期
202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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