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查企业 / 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三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三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甘0981民初917号         判决日期:2020-12-17         法院:玉门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理费50万元;2、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9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两份关于代办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升级的《协议书》,协议约定:由乙方(被告)代办理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升二级,两份协议合计代理费为906000元,原告分别于合同签订时三日支付首付款300000元,其余款项分四次支付完结;委托期限自甲方(原告)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起200个工作日完成。协议同时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8年10月9日、12月14日分两次向被告支付500000元。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7月24日前完成委托事项,但被告至今未按协议约定完成。就退还原告已付代理费问题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诉求。 兰州三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2018年11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两份,拟证实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办理的期限、其他违约责任以及诉讼管辖地。2、收据两份,2018年10月9日收据金额为300000元,2018年12月14日收据金额为200000元,拟证实原告已支付代理费500000元。 对原告提交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9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两份,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代办理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升二级证书,期限为被告收到第一笔款之日起20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不可抗力,委托期限顺延或双方协商延长办理期限,协议约定总代理费为906000元,协议还对付款时间、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支付300000元,同年12月14日转账支付200000元,因被告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办理资质升级证书,也没有向原告退还代理费,原告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委托代理协议并返还代理费500000元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州三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兰州三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代理费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兰州三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何玉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富琼
判决日期
2020-12-17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馈

客服

APP

查项目

查企业

订阅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