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蜀公司)、王中明因与被上诉人吴华光、蒋小兵、原审被告新疆惠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7民初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王中明、吴华光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新01民终1639号
判决日期:2021-07-05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7民初1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蜀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90.06元、上诉人王中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90.06元,本院均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庞艳
审判员高茜
审判员马恒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杨
判决日期
202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