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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王中明、吴华光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新01民终1639号         判决日期:2021-07-05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7民初1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蜀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90.06元、上诉人王中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90.06元,本院均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庞艳 审判员高茜 审判员马恒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杨
判决日期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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