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11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50万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工程款150万元以及诉讼案件受理费9150元、本案执行费17400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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