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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英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桂0902民初5255号         判决日期:2021-09-27         法院: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谢英进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利息暂计18000元(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20年7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谢英进、被告王某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财务协助办理费用7000元、利息暂计16000元(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20年8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谢英进无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被告王某辩称,借款时,是说预支工程款,我们定了材料后就停工的,原告说结算工钱之后,从工资抵扣这笔预支款,请求原告延长还款时间,利息低一些,我承诺于2021年10月底前全部还清。 综合对原告证据分析认证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20年7月16日,被告谢英进因资金周转困难,以垫资施工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款申请》,明确借款时间为转款日起1个月,利息按月利率3%计付。2020年7月17日,原告向被告谢英进转款10万元。2020年8月7日,被告谢英进和被告王某又以施工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款申请》,明确借款时间为转款日起1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以及每月支付1000元财务协助办理费用给原告。2020年8月10日,原告向被告谢英进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催告,两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因追索未果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一、被告谢英进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给原告广西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被告谢英进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广西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息的计算,分别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8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 三、被告谢英进、王某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给原告广西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被告谢英进、王某共同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广西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息的计算,分别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 五、驳回原告广西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的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4916元,减半收取2458元,由被告谢英进负担1229元,被告谢 英进、王某共同负担12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苏愉文 书记员陈倩芳
判决日期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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