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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贺州市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桂1121执24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4-27         法院:昭平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并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终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本院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在车辆登记、证券机构、网终支付机构等部门没有登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都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并被其他法院查封拍卖,无剩余价值。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四海堂二期土地进行查封。经查明,该土地被钟山县人民法院及其他法院查封,且在银行有抵押贷款,待钟山县人民法院对该二期土地进行拍卖处置后,本院再参与分配。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方案,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院对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2021)桂1121执24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黄晓晖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黄亮 书记员汪静静
判决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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