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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嘉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桂11民初39号         判决日期:2020-11-09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鼎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嘉龙公司支付原告鼎汇公司公司工程款1969496元,并支付利息1306543.6元(利息以1969496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其中质保金136307元1年的利息已经扣减);2.被告嘉龙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96949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直至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鼎汇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嘉龙公司与李甲龙对其诉请承担连带支付义务。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8日,原告鼎汇公司(原广西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嘉龙公司签订黄姚四海堂客家民俗文化步行街配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嘉龙公司把黄姚四海堂客家民俗文化步行街配电工程承包给原告。工程内容主要是:1.安装SCB11-1250KVA变压器1台,高压柜2面,低压柜9面。2.新建高压线电缆总长为220米,低压电缆总长为3681米,商铺配电箱共10台,表位箱共11台、电缆分支箱共2台,电表共76只,集中器1台。合同总价为2726147元。期间,双方签证增加工程为15177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2017年4月19日,经广西昭平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竣工检验原告安装专用变10KV配电工程,验收总结论为:合格。2017年5月25日,经双方竣工结算,该黄姚四海堂客家民俗文化步行街配电工程结算价为2759336元。扣减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78984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969496元。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在2017年5月29日前不付清工程余款,则从此日起按月息2%罚款即支付利息。工程交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工程款。2019年8月13日,嘉龙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嘉龙作出书面付款计划,均无法兑现。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嘉龙公司、李甲龙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亦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 原告鼎汇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1.施工承包合同书,拟证明2016年3月28日,原告鼎汇公司与被告嘉龙公司签订了黄姚四海堂客家民俗文化步行街配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双方就工程地点、内容、工期、计价方式、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作了明确的约定。 2.电气工程竣工检验资料,拟证明2017年4月19日,经广西昭平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竣工检验原告安装专用变10KV配电工程,验收总结论为合格。 3.竣工结算书,拟证明2017年5月25日,经双方竣工结算,黄姚四海堂客家民俗文化步行街配电工程结算价为2759336元(其中双方签证增加工程为151774元)。 4.付款计划,拟证明2019年8月13日,经被告嘉龙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969496元。 5.银行存款凭证,拟证明被告嘉龙公司分5次支付工程进度款给原告共计789840元。 被告嘉龙公司、李甲龙未提交证据,亦未到庭对原告鼎汇公司所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对原告鼎汇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对证据材料1-5的三性,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 2016年3月28日,被告嘉龙公司为甲方与原告鼎汇公司(原广西鼎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了《黄姚四海堂客家民俗文化步行街配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嘉龙公司将黄姚四海堂客家民俗文化步行街配电工程项目承包给鼎汇公司。第一部分合同书约定:“……四、承包方式:实行总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甲方负责承担工程建设期间内因设计变更等原因产生的费用。五、……按原预售金额2607562元(本体工程)+118585元(材料上涨价补偿款)=2726147元实行总价承包。六、合同结算方式:1.按照双方协商约定合同总价及工程设计变更进行结算。2.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八、工程承诺: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施工及协助完成竣工验收,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2.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二部分合同协议条款约定:“……五、工程款支付:1.工程款预付:(1)甲、乙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后,甲方需在2017年1月28日前(2016年春节前)支付789840元工程款给乙方。(2)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在预留5%质保金136307元后,需在2017年5月29日前付清剩余工程款1800000元,若甲方逾期不付清工程余款,则从此日期次日起按月息2%罚款。(3)剩余的5%质保金待壹年质保期届满后一次性付清给乙方(从竣工验收算起)……” 合同签订后,原告鼎汇公司对项目进行了相应的施工。2017年4月19日,经广西昭平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对黄姚四海堂客家民俗文化步行街专用变10kv配电工程检验,验收总结论为:合格。经原告鼎汇公司与被告嘉龙公司竣工结算,黄姚四海堂客家民俗文化步行街配电工程结算价为2607562元,签证增加151774元,合计2759336元。2019年8月13日,李嘉龙以嘉龙公司名义向原告出具了相应付款计划,但嘉龙公司未能按该计划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原告鼎汇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被告嘉龙公司已向原告鼎汇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78984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贺州市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西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315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1831529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日按月利率2%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贺州市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西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预留的质保金137967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以137967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5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西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被告贺州市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西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贺州市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李甲龙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陈立峰 审判员陈小坤 审判员周成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傅媛 书记员曾俊豪
判决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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