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等五人不服被告昆明市五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没有支付死者徐某2工亡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依职权追加了死者徐道华的用工单位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和死者徐道华的劳务派遣单位云南华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姚序华,被告昆明市五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刘清权,第三人云南华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黎、赵斌,第三人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曦遥、单春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