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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联投恒达石墨有限公司、宜昌立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鄂民申2609号         判决日期:2017-09-25         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联投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再审申请人并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立生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立生公司与恒达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与再审申请人无关,对再审申请人无法律约束力。再审申请人与恒达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系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应合并在一个案件中处理。(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恒达公司与案外人湖北联投矿业有限公司在《出资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对立生公司的1770719.27元债务由再审申请人承担,反而该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再审申请人代为恒达公司偿还债务的前提条件是恒达公司将拟用于出资的资产全部过户到位。自《出资协议》签订后,恒达公司并没有将承诺用于出资的资产过户给再审申请人,那么根据双方的约定再审申请人当然不应该为恒达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再审申请人未接收恒达公司的资产,却要为恒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再审申请人的利益又该如何保护?2.恒达公司的投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债权人的权益,恒达公司以净资产投资完全是《公司法》所允许的出资形式,恒达公司将其资产投资到再审申请人并没有减少其资产,中科公司占有的再审申请人的股权也是其合法资产,对债权人权益并没有实质影响。再者,恒达公司与再审申请人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两者之间没有形成人格混同,也不存在企业出售的情况,一审判决认为恒达公司的出资行为侵犯了债权人权利,判决再审申请人对恒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完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3.再审申请人代恒达公司向立生公司支付30万元,并不代表再审申请人同意承担本案全部债务。再审申请人并未作出其他承诺,且该调解协议因最终调解不成未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而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不能以此作为证据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责任。请求再审改判
判决结果
驳回湖北联投恒达石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刘叶静 审判员周冬丽 审判员陈继良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镇姣
判决日期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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