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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闽09民辖终107号         判决日期:2020-01-20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海诚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宁德沈海复线宁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高速公司)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含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6月1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项目部签订《施工合同书》,约定被上诉人将位于福建省宁德市工程发包给上诉人施工,宁德高速公司系讼争公司的业主单位。可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和宁德高速公司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项目部于2016年6月23日签订《最终清算协议》,但是该协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行为效力均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一般债权债务纠纷,也就不能按照普通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2、上诉人的起诉对象、诉讼请求及证据,都决定了本案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审理。上诉人没有只起诉被上诉人,还起诉了宁德高速公司,那么宁德高速公司是否已经按约支付应付的工程款,是否应当承担发包人的付款义务,这些应当查明的事实问题也当然与本案讼争建设工程具有关联性。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非仅仅依据《最终清算协议》之约定,还有其他的诉讼请求,比如支付桥面施工工程款,该费用没有在《最终清算协议》中体现,而是见于其他证据。这些应当查明的事实问题也是与本案讼争建设工程具有关联性。3、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徒增各方讼累,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不利于实现公平公正的法律效果、不利于最大程度的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被上诉人作为国资企业,其提出管辖异议,目的无非是延长一些付款时间,行使了有权行使的权利,这样没什么责任。故被上诉人没有以《最终清算协议》说事,也只是依据《施工合同书》之规定,要求案件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直接裁定按照《最终清算协议》约定,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违反专属管辖之规定,也出乎被上诉人的意料。如果按照原审法院裁定移送案件,相关材料通过机要件渠道移送,时间耗费难以确定,届时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有错,不予接收再退回,如此耗费的时间,更加难以想象。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铁一公司未做答辩
判决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902民初374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游翔 审判员朱豪侠 审判员林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龚冬平
判决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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