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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交通工程局与赤峰坤东商贸有限公司、吴树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内04民终1787号         判决日期:2020-11-04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通辽市交通工程局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吴树君在一审庭审中均提出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法庭调查中被上诉人仅口头辩称多次催要货款,上诉人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被上诉人说没有证据。上诉人在2019年12月2日法庭辩论过程中针对诉讼时效以及欠款数额发表意见并提交代理词,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欠款数额的意见予以采纳,但以被上诉人多次催要货款为由对诉讼时效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的诉讼时效抗辩主张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对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没有证据,一审法院应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赤峰坤东商贸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算时未约定还款时间,依据合同法规定作为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随时履行还款义务。所以要求上诉人履行还款当然没有时间限制,即便超出两年,被上诉人主张权利也不存在超出诉讼时效的问题,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吴树君未作陈述。 赤峰坤东商贸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货款159104元及2013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1日的利息21277.44元,并自2019年4月2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继续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被告通辽市交通工程局委派公司员工吴树君自原告赤峰坤东商贸有限公司处购买钢材。后经双方结算,2013年4月2日,被告吴树君为原告出具欠据1枚,载明:“今欠坤东商贸公司12年钢材款189104元,经手人:吴树君”,欠据同时注明:“2013.6.24日已还3万元整,还剩159104元”。庭审中,原告赤峰坤东商贸有限公司认可骆东东原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通辽市交通工程局认可被告吴树君系公司员工,其自原告处购买钢材及出具欠条行为均系履行职务行为。另查明,被告吴树君分别于2013年8月18日及2015年2月17日(委托通辽市交通工程局财务人员转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骆东东支付涉案钢材货款70000元和20000元。再查明,原告赤峰坤东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前的法定代表人为骆东东。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赤峰坤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辽市交通工程局之间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根据庭审中原告提交的欠据及双方陈述,能够证明被告通辽市交通工程局自原告赤峰坤东商贸有限公司处购买钢材的事实,故原告赤峰坤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辽市交通工程局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赤峰坤东商贸有限公司向被告通辽市交通工程局提供货物,被告通辽市交通工程局依法应履行给付原告货款的义务。原告依据被告吴树君于2013年4月2日为其出具的欠据要求二被告给付货款159104元,但该欠据仅能证明结至2013年6月24日被告通辽市交通工程局尚欠原告货款159104元的事实,根据被告吴树君提交的银行流水、银行转账凭条,被告通辽市交通工程局提交的银行转账凭条、借款单、明细账目、工商营业执照信息等证据,结合本院依法调取的银行账户信息,能够完整证明被告通辽市交通工程局于2013年8月15日及2015年2月17日向被告吴树君预支货款70000元和20000元,被告吴树君分别于2013年8月18日及2015年2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时任原告赤峰坤东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骆东东支付货款70000元和20000元的事实,故本院支持被告通辽市交通工程局给付原告钢材货款69104元(159104元-70000元-20000元),超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被告吴树君为被告通辽市交通工程局的工作人员,其自原告处购买钢材及出具欠条行为均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吴树君承担货款给付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自2013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因原告赤峰坤东商贸有限公司曾多次要求二被告给付涉案货款,故原告的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判决:一、被告通辽市交通工程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赤峰坤东商贸有限公司货款69104元;二、驳回原告赤峰坤东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树君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8元,由上诉人通辽市交通工程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史建辉 审判员麻秋野 审判员张淑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燃 书记员李雪松
判决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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