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国岗与被申请人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国岗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申请人青国岗以保函作担保
青国岗与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鱼子岗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渝0110执保389号
判决日期:2020-10-12
法院: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当事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
合议庭
审判员张基铸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苗玉明
书记员王翔
判决日期
20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