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查企业 / 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梁洪华郑韦群与巫山县水务局巫山县铜鼓镇双庙村村民委员会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洪华郑韦群与巫山县水务局巫山县铜鼓镇双庙村村民委员会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渝0237民初551号         判决日期:2018-04-12         法院: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梁洪华、郑韦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梁语萱死亡的死亡赔偿金230980元、丧葬费33696元、打捞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以上合计306676.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巫山县铜鼓镇双庙村三组小地名黄泥坡堰塘由政府投资整修巫山县水利管理站将该工程发包给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堰塘修建了一米高的围栏留了个进出入门框从门框下堰塘修了十步水泥梯但进出入门框既没有安装防护门,也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志该工程存在重大隐患被告巫山县水务局、巫山县铜鼓镇人民政府、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巫山县财政局将不合格的堰塘移交给巫山县铜鼓镇双庙村村民委员会进行使用。 2017年8月27日下午,原告之女梁语萱在附近村民家里玩耍,来到该堰塘处时落入堰塘溺水身亡原告多次找到政府及相关部门交涉赔偿事宜未果为此,特向贵院提出如前诉讼请求,望支持。 被告巫山县水务局辩称1、涉案工程(堰塘)验收合格时,工程建设的质量评定为好,后由巫山县水利管理站将堰塘移交给巫山县铜鼓镇双庙村村民委员会,并由该村民委员会负责该堰塘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巫山县水务局不是涉案堰塘的修建者,既不是产权人,也不是管理人,并没有法定的管理义务,因此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受害人的死亡系原告监管不力,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巫山水务局无过错,与受害人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巫山县铜鼓镇人民政府辩称:铜鼓镇人民政府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与死者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以被告参与了组织验收,将不合格的堰塘移交,应当承担责任的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案中,该堰塘是否是不合格的移交,原告方没有举示证据予以证实。巫山县铜鼓镇人民政府在该验收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只是配合水务局、财政局、发改委对该工程是否实施,是否落实到位,资金的使用、工程的地点进行监督,而不是对工程的质量及标准进行验收合格,且原告也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因此,巫山县铜鼓镇人民政府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辩称:本案所涉事故的堰塘经过验收合格并移交给了双庙村委会,并由该村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在该堰塘发生事故责任与本案被告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具有关联性。本案中,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即不是发包方,也不是承包方,更不是对本案所涉堰塘具有管理责任的单位,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巫山县财政局辩称:堰塘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加修了一个围栏,系对历史堰塘的修复,但并没有规定留下的门框必须要修围栏门。该堰塘在2013年5月22日通过验收,工程达到预期的建设目标,质量合格,并于当日移交给双庙村民委员会,双庙村民委员会为该堰塘的管护单位,管护职责是负责日常维护管护工作,确保堰塘安全正常发挥供水及农田灌溉等综合效益。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明显与村委会管护不相符合,双庙村民委员会应不承担责任。被告与巫山县水务局、巫山县铜鼓镇人民政府、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只是参与验收,与受害人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巫山县水利管理站、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山县铜鼓镇双庙村村民委员会在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0月15日巫山县水利管理站与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重庆市巫山县铜鼓镇双庙村2011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位于巫山县铜鼓镇双庙村(余家老屋场堰塘、黄泥坡堰塘、村委会蓄水池)合同价款39.8346万元,资金来源为国家补助、省级补助;同年12月15日该工程完工。 2013年5月22日,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巫山县水务局、巫山县铜鼓镇人民政府、巫山县财政局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工程建设质量评定为好。同日,巫山县水利管理站将上述工程移交给铜鼓镇双庙村村民委员会,并制作了重庆市巫山县铜鼓镇双庙村2011年度小农水重点县建设工程移交清单该清单载明:巫山县铜鼓镇双庙村2011年余家老屋场堰塘、黄泥坡堰塘、村委会蓄水池整治工程于2012年10月15日开工,2012年12月15日完工,2013年5月22日通过验收。工程达到了预期的建设目标,质量合格。为保证工程切实发挥效益,须由项目接收单位完善工程后续管理办法和落实各项工程管护制度和责任。根据验收结果,现将下列工程移交给双庙村委会使用和管理。移交内容:山平塘三口,位于巫山县铜鼓镇双庙村,小地名分别是余家老屋场堰塘,黄泥坡堰塘、村委会蓄水池。该工程于2013年5月22日通过了县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及铜鼓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现将该项工程产权及管理权一并移交给双庙村民委员会,由村委会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山平塘安全,正常发挥供水及农田灌溉等综合效益。工程移交单位巫山县水利管理站工程接收单位铜鼓镇双庙村村民委员会尾部加盖了二单位公章相关负责人在移交清单及验收表上签字。 2017年8月27日原告梁洪华、郑韦群之女梁语萱(生于2015年2月3日)在黄泥坡堰塘处溺水身亡;发生该事故前二原告在自己的田里割谷子,梁语萱由其奶奶照看。该水塘系历史形成整治后设有围墙、人行便道,设置了上下梯道,留有一门框进出,但没有安装门也没有设立警示标志与原告梁洪华、郑韦群家相距约100多米远。 2017年10月26日,巫山县公安局作出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将梁语萱户口注销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巫山县铜鼓镇双庙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梁洪华、郑韦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打捞费等共计26589.6元。 二、驳回原告梁洪华、郑韦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8元,减半收取979元,由原告梁洪华、郑韦群负担879元,被告巫山县铜鼓镇双庙村民委员会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合议庭
审判员谭林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侯进
判决日期
2018-04-12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馈

客服

APP

查项目

查企业

订阅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