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查企业 / 大连金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大连金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大连金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281执异113号         判决日期:2021-08-26         法院: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长兴岛事务中心称,金湾公司与我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金湾公司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9年2月26日法院作出并向我中心送达(2018)辽0281执1605号执行和解协议裁定书。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向金湾公司送达该裁定。执行裁定书明确分期履行时间及金额,第一笔470万元,作出执行裁定时已经履行完毕,剩余两笔款项,约定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万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3414792.34元。金湾公司自愿放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裁定书载明分期履行义务,我中心已经履行完毕。法院以金湾公司存在异议不予结案,且同意金湾公司请求,再次恢复执行,致使我中心账户被查封。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我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应当按照执行完毕结案。请法院驳回金湾公司恢复执行申请。 金湾公司称,我公司同意和解协议,但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和解协议已经失效,现长兴岛事务中心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请法院驳回长兴岛事务中心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一、本案诉讼案件情况。 金湾公司与长兴岛事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6)辽0281民初4791号民事判决,判令长兴岛事务中心给付金湾公司工程款10291630元及利息,给付工程质量保证金2505404.34元及利息。后长兴岛事务中心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辽02民终303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执行案件情况。 1、(2018)辽0281执1605号案件执行情况。 长兴岛事务中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金湾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8)辽0281执1605号。2019年1月3日长兴岛事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明生提出分期履行建议。2019年1月29日,李明生、金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岩在本院执行人员主持下制作执行和解笔录,徐岩在笔录上签字确认。长兴岛事务中心于2月2日向金湾公司支付470万元。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载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欠金湾公司合计12909792.34元。2019年1月30日前偿还本金450万元,目前已经履行470万元(包含诉讼费、执行费);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0万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金3414792.34元;二、2018年7月5日划扣的547600元于金湾公司收到款后十五日内退回长兴岛事务中心账户(该账户系专款账户);三、金湾公司自愿放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如长兴岛事务中心逾期履行义务,金湾公司则有权要求长兴岛事务中心承担全额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四、执行费80315元由长兴岛事务中心承担(已履行完毕);五、付款方式:被执行人以支票或电汇的形式存入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裁定终结(2018)辽0281执1605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向金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岩留置送达该裁定书并电话通知。 2、(2019)辽0281执恢1186号案件执行情况。 金湾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辽0281执恢1186号。立案后,本院未向长兴岛事务中心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019年12月30日XXX财政局结算中心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执行款500万元,该执行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金湾公司同意按和解协议约定,将547600元返还给长兴岛事务中心。2020年4月22日,本院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裁定已向金湾公司送达。该裁定书确认了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已达成和解协议的事实。 3、(2020)辽0281执恢1037号案件执行情况。 金湾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案号为(2020)辽0281执恢1037号。2020年12月29日XXX财政局核算中心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执行款3414792.34元,该执行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裁定冻结长兴岛事务中心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账户一年,银行回执记载系轮候冻结。2021年6月22日银行向本院出具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载明:账户余额548527.69元,截止至今日。查封顺序:截止2021年6月22日,只有一家执法机关冻结,冻结文书号为(2019)辽0281执恢1186号,到期日2021年11月3日。2021年4月16日、2021年5月18日本院两次约谈金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岩,金湾公司表示:对和解协议内容是认可的,但认为第一笔执行款是在2019年2月2日以支票方式给付,按照和解内容,被执行人晚于承诺履行期,和解协议已经无效,后两次给付也不认可是在履行和解协议,而是履行正常还款义务,故现在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的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在领取第一笔执行款时,已经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及法院表示过主张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对本案执行标的履行情况,认可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案件全部本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按照原判决履行,被执行人还需履行执行标的400多万元。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约谈长兴岛事务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拜然然,长兴岛事务中心表示: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过程中,均由申请执行人先开具发票,后再行付款,因第一笔款项申请执行人开具发票时间为2019年2月2日,只能当天向其开具470万元转账支票。在第一次履行时金湾公司并没有提出过不同意按照和解协议继续履行的主张。对本案恢复执行情况,(2019)辽0281执恢1186号案件其知晓。(2020)辽0281执恢1037号案件恢复执行其不知晓。其第二次履行时间是2019年12月27日,向法院案款账户付款500万元;第三次履行时间是2020年12月25日,向法院账户付款3414792.34元。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恢复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姜克俭 审判员慈连斗 审判员刘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韩笑
判决日期
2021-08-26

版权所有 江苏叁点壹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POWERED BY SanDianYiSi <!–TECH–>

反馈

客服

APP

查项目

查企业

订阅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