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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陕0113民初19883号         判决日期:2020-07-31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6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由被告将“沃特玛新能源产业(韩城)基地项目正极、负极、钢壳厂”岩土工程勘察任务发包给原告,合同总价款80.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相应的勘察任务,并完成勘察报告书的编制。2018年4月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针对设计变更与勘察范围进行调整与确认,其中,将合同价款调整为105.8万元。但此后涉案工程因其他原因停工至今尚未复工。被告至今仅支付勘察费510640元。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勘察费48837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勘察费的利息损失(以48837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至履行完毕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安徽省设计研究总院辩称,合同总价款没有问题,已完成的工作量没有问题,只是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还没有到。主体结构还没有通过验收,钢壳厂污水处理车间的勘查报告、室外工程也还没有进行审查,付款条件尚未届满。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6日,原告(勘察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沃特玛新能源产业(韩城)基地项目正极、负极、钢壳厂岩土工程勘察任务。合同4.2.2条约定:本工程总勘察费为808000元,因本工程分期实施,勘察费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分期支付,其中一期工程勘察费为138300元,勘察费支付时间节点:第一次付费10%,付费时间为合同生效后7天内;第二次付费70%,付费时间为勘察报告审查合格后7日内;第三次付费20%,付费时间为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7日内。合同5.2条约定了原告作为勘察人的责任与应负义务。经本院核实,涉案工程分为正极厂、负极厂、钢壳厂、电解液厂及生活配套区五部分,原告现已完成了正极厂、负极厂、钢壳厂、电解液厂的勘察报告并交付被告,被告认可上述报告没有问题,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勘察费510640元。另被告称因业主方规划变更,故生活配套区暂时未做,勘察报告亦未制作。再查,双方于2018年4月8日签订了《沃特玛新能源产业(韩城)基地项目岩土工程勘察补充协议》对涉案勘察工程量及勘察费用进行了再次结算及变更,双方协商后,增加勘察费250000元,总勘察费用为1058000元。另补充协议中明确了生活配套服务区食堂、宿舍勘察费用为80800元。 本院向被告核实涉案工程的进度,被告称因业主方原因工程自2018年8月左右停工至今,业主方现在招商引资等待工程复工。另被告辩称因部分勘察报告尚未审查,且工程仍未完工,原告仍负有勘察服务义务,故原告主张支付全部勘察费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沃特玛新能源产业(韩城)基地项目岩土工程勘察补充协议》、勘察报告,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并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费271120元及利息(以2711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自2019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626元,由原告承担3626元,由被告承担5000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履行付款义务时将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晓婷 人民陪审员王淑霞 人民陪审员马荣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雨濛
判决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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