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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陕0113财保818号         判决日期:2019-09-20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55万元(1、开户行:招商银行合肥大钟楼支行,账号:XXXXXXXXXXX0001;2、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禹会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1809)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路安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刘容容
判决日期
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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