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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三六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津0110执异24号         判决日期:2021-07-01         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红花岗区财政局称,东丽区人民法院冻结的招商银行遵义分行银行账户(账号:×××01)中的50万元系贵州省财政厅通过发行专项债券筹集而得,专项用于遵义市南部新区南关护城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该款项系贵州省财政厅所有。2018年,遵义市南部新区财政金融处受遵义市红花岗政府委托,对遵义市南部新区南关护城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进行监管,为了专款专用,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州红花岗经济开发区)财政金融处实施监管,与招商银行遵义分行、湘江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政府债券资金监管协议》,开设了案涉账户,为棚改专项资金账户,账户中的资金来源于政府债券,支出须经政府批准,接受银行监督,湘江公司对案涉账户内的资金无支配权。2019年12月,遵义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撤销遵义市南部新区管理体制的意见》(遵党办字﹝2018﹞54号)撤消了遵义市南部新区的建制,由红花岗区财政局承接遵义市南部新区财政金融处工作职责,故资金权属人实为红花岗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中央财政诚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地方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之规定,用于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资金属于专项资金。综上,红花岗区财政局认为案涉账户内的资金系棚改专用资金,是为了补偿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不能用于其他用途,账户内的棚改资金已经特定化,为了实现专项目的,该类账户资金是享有因一般债权阻却执行的权益,随意冻结可能导致不安定的社会因素,故申请依法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三六零公司称,红花岗区财政局不是涉案保全裁定的当事人,其保全异议申请书中未提出对冻结的50万元具有实体权利,无权提起保全异议。案涉账户系湘江公司的存款账户,权利人应为湘江公司,账户内的存款同样系湘江公司所有,法院冻结该账户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即使案涉账户为专用账户,其性质也是存款账户,而不是贷款账户,红花岗区财政局以该账户系专用账户作为不能冻结查封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货币没有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规定,谁持有货币谁就是货币的所有权人。案涉账户内的存款是湘江公司银行账户名下,该账户内的存款就是湘江公司的存款,该款项用途及性质的内部约定对协议以外的当事人无效,不能对抗第三人,且红花岗区财政局提供的《政府债券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约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监管专户内的资金被强制划扣的,乙方即湘江公司应当弥补甲方即南部新区(贵州红花岗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的资金损失。该约定内容可以证明协议当事人对账户内资金被司法查控存在事先约定,没有排除被司法查控的可能。另外,湘江公司的股东系遵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湘江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其作为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发行票据是否与棚户区改造相关应当由湘江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综上,三六零公司认为红花岗区财政局的异议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三六零公司与恒源公司、湘江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三六零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津0110民初43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湘江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账号×××01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5日止。 另查,2020年12月16日,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遵义市红花岗区财政局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田培东 人民陪审员刘振华 人民陪审员朱广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维成
判决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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