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8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00000元、质保金750000元、案件受理费12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金,合计金额2180917.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调查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若干,但实际控制金额均为0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9处、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对外投资,申请人仅申请冻结其中6个对外投资股权,现均已冻结但暂因上述公司处于歇业状态且多次联系未果,申请人认可暂无法进行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关联案件众多,且均未偿还完毕。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注册地地址,经与注册地址相关工作人员联系称该公司已经搬走具体下落线索及其他财产线索均不清楚,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