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审理原告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300000元。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应的诉讼保全措施。现被告为解除部分银行账户的冻结,申请法院冻结其名下账号为2036××××8201的农业发展银行账户
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津0111民初4338号之四
判决日期:2021-04-12
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解除对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账号为3225××××0478的建设银行张家港支行账户存款23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账号为8180××××1478的江苏银行常州市博爱路支行账户存款2300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桂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岳春林
判决日期
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