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三六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零建筑公司)与被告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江投资公司)、被告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天津市三六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津0110民初436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三六零建筑公司诉称:1.判令湘江投资公司、恒源公司连带向三六零建筑公司支付汇票金额50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2日起至实际请偿之日止的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三六零建筑公司合法获得并持有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为湘江投资公司,票据金额为50万元,出票日为2020年1月6日,到期日为2020年7月2日,票据号码为231370303211220200106556403001。2020年7月1日,三六零建筑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操作状态为对方拒绝,失败原因为商业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上述汇票是2020年6月2日由被告恒源公司背书给三六零建筑公司。
湘江投资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三六零建筑公司选择商业承兑汇票流转过程中的与其住所地同在天津市的其中一个背书人(恒源公司)所在地作为起诉地,属恶意选择管辖法院,本案案涉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湘江投资公司,湘江投资公司所在地为票据支付地,故湘江投资公司认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应该将此案移送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富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姜帅
判决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