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三六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0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三六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津03民终1552号
判决日期:2021-04-01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本院二审查明,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准予变更登记为现名称
判决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上诉人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振英
审判员陈晨
审判员张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茜茜
书记员符笛
判决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