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化工材料研究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川0793民初9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化工材料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07民辖终117号
判决日期:2021-03-22
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裁定依据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并非是对行政区划的调整,不能得出绵阳科学城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2019年2月,本案已由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立案,应由最初立案的剑阁县人民法院管辖;由剑阁县法院管辖更符合立法本意,有利于案件审理和执行;案涉工程其他纠纷已由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剑阁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请求:撤销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川0793号民初95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审理,或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冯安石
审判员邱倩
审判员奉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睿秋
判决日期
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