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银川瑞立达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立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平罗陈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陈桥公司)、贺兴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8)宁0221民初4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瑞立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会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初,被上诉人陈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永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贺兴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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