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洵杰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宏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租费358699元(已计算至2021年11月12日,此后以未归还的租赁物数量为计算,按合同约定的钢管租赁单价0.013333元/天、扣件、套筒租赁单价0.01元/天计算至租赁物实际归还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6441元(以每月租金为基数,自该月月底隔一个月后的1日起按月利率1.28%已计算至2021年1月12日止,此后以未付租金338963元为基数,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钢管12178.4米、扣件9706只、套筒1092只;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吴洵杰与浙江省东阳市宏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案号:(2021)浙0783民初1014号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宏立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吴洵杰租费358699元,于2021年4月底前支付18万元,余款178699元于2021年8月底前付清;
二、被告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宏立建设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4月底前归还原告吴洵杰钢管12178.4米、扣件9706只、套筒1092只;若不能按时返还,则应赔偿折价款229886.6元;
三、若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宏立建设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金额足额履行,则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宏立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吴洵杰上述租费外,尚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且原告吴洵杰可就租费总额及违约金合计408699元,扣除本案调解后已付款外的余额全额申请执行;
四、原告吴洵杰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6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宏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合议庭
审判员吴玻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楼玲菲
判决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