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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隆囿园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昆民一初字第293号         判决日期:2014-12-19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云南隆囿园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称:2008年6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生态治理承包经营协议书》,现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在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经退出合同所涉土地的管理,由西山区滇池湖滨生态带建设“四退三还一护”工作指挥部行使该管理权利,并于2013年6月30日,申请人与“四退三还一护”指挥部就此处承包土地签订新的协议。鉴于上述原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订承包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也丧失了法律效力。并且新的协议中并没有仲裁条款。为确认此案的管辖权,特向法院申请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生态治理承包经营协议书》中约定提交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无效。 被申请人昆明市西山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双方于2008年6月15日签订《生态治理承包经营协议书》,该协议书履行完毕后又签订了新的《生态治理承包经营协议书》,虽新的《生态治理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的是由人民法院裁判,但之前的《生态治理承包经营协议书》仍然是有效的。 诉讼中,申请人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生态治理承包经营协议书;欲证明: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仲裁申请书、仲裁应诉通知书;欲证明:被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已经受理。 三、生态治理承包合同;欲证明:双方签订新的协议。 四、“四退三还一护”指挥部文件;欲证明:涉案土地已经由涉案指挥部进行管理,被申请人无权就该土地向我方主张任何权利。 诉讼中,被申请人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生态治理承包经营协议书;欲证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合法有效仲裁协议的事实。 经质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因双方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本院对双方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云南隆囿园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请求确认《生态治理承包经营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云南隆囿园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昕光 审判员蔡芸 代理审判员熊梓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郭涛
判决日期
20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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