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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形支、陈汉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桂民申5020号         判决日期:2020-12-28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余形支等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施工路段的两头施工方均设有‘前方施工车辆慢行’的警示牌、水泥砖与水泥砖之间用红绳相连”的事实错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对覃亲璟制作的《询问笔录》,并没有记载施工现场有放置警示牌,且从公路管理所对交投公司的检查来看,交投公司一直存在不规范施工现象,交投公司和公路管理所提交的有警示牌的 -3- 照片不应被采信。(二)二审法院认定“不存在会让通行车辆驾驶人误以为该施工作业区具备通行条件,或者可以作为会车避让区临时驶入的情形”的事实错误。从《询问笔录》中覃亲璟的答话可知,当其行驶至封路的一半的时候,其对向有一辆电动三轮车向其驶来,其刹一点车向右转向驶入封闭路段。这表明覃亲璟正在避让会车的三轮车,也表明覃亲璟驶入封闭路段时,认为该施工作业区具备通行条件,或者可以作为会车避让区临时驶入。(三)交投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及行业规范进行施工作业,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对余形支等人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等的相关规定,交投公司在施工作业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保护措施,半幅施工作业区与车行道之间应设置隔离设施等,而交投公司未按上述规定在半幅施工作业区与车行道之间设置符合规范的隔离设施,亦没有设专人和通信设备或者交通信号灯在施工作业区两端指挥交通,疏导车辆,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为维护余形支等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查明事实
判决结果
驳回余形支、陈汉英、莫某、余某1、余某2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陆德胸 审判员李莉 审判员何厚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5- 法官助理许媚 书记员肖祥廷
判决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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