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裴中华与被执行人吴国升、贵港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802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398780元及相关利息、案件受理费3306元,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国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国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国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
裴中华、吴国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桂0802执650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经查明,被执行人贵港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系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吴国升的债务承担责任,因工程款未审计结束,故对被执行人贵港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不具备条件。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标的398780元及相关利息、案件受理费3306元,执行费5931元,全部未能执行到位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温新星
审判员葛娟
审判员黎红耀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育卓
判决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