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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福建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力(辽宁)昌图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1民初831号         判决日期:2021-02-25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东方资产福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福建天力公司立即偿还东方资产福建分公司借款本金58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为14641185.33元,之后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43062016280185号)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福建天力公司立即向东方资产福建分公司支付违约金5.8万元,一、二项诉请金额共计72699185.33元;3.东方资产福建分公司有权以天力昌图公司提供的位于辽宁省昌图县××镇××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编号:昌图国用(2015)第10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清偿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一切诉讼费用;4.天力昌图公司、天力置业公司、林华建对上述第一、二项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一切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9日,福建天力公司与浦发银行福州分行签订《融资额度协议》,约定:福建天力公司融资额度5800万元,期限为2015年9月9日至2017年8月26日。为确保浦发银行福州分行债权得到清偿,天力昌图公司与浦发银行福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天力昌图公司将辽宁省昌图县××镇××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编号:昌图国用(2015)第102号)为浦发银行福州分行债权提供抵押。2015年10月15日,天力昌图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天力昌图公司、天力置业公司、林华建分别与浦发银行福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保证人为浦发银行福州分行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其他为履行合同发生的费用、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及福建天力公司需补足的保证金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天力昌图公司、天力置业公司向浦发银行福州分行出具《投资者决定》,并承诺其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2016年12月9日,浦发银行与福建天力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福建天力公司发放借款5800万元,期限为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12月9日,并对贷款利率做了约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还约定了罚息、复利、违约金、及浦发银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支付的全部费用。贷款发放后,福建天力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利息,也未按约偿还贷款利息及本金。被告天力昌图公司、天力置业公司、林华建等作为保证人也为承担担保责任。2018年4月17日,东方资产福建分公司与浦发银行福州分行签订《单户债权转让协议》,浦发银行将对福建天力公司前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东方资产福建分公司。2018年8月1日,东方资产福建分公司与浦发银行福州分行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刊登在《福建日报》上,并通知了债务人及保证人。 福建天力公司、昌图公司、天力置业公司共同答辩称,同意东方资产福建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对东方资产福建分公司所述事实没有异议。 林华建未作答辩。 东方资产福建分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1.《股东会决议》、编号BC2015090900001586的《融资额度协议》、编号ZD4306201500000009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昌图他项2015第103号)、编号×××79、×××78、ZB4306201500000077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投资者决定》; 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43062016280185)、借款凭证;3.《单户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福建日报》2018年8月1日)。福建天力公司、天力昌图公司、天力置业公司对前述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福建天力公司、天力昌图公司、天力置业公司、林华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查,东方资产福建分公司提交的证据1-3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9月9日,福建天力公司与浦发银行福州分行签订《融资额度协议》(BC2015090900001586),约定福建天力公司向浦发银行福州分行融资额度5800万元,融资使用期限为2015年9月9日至2017年8月26日。担保人为天力昌图公司、天力置业公司和林华建。 同日,天力昌图公司与浦发银行福州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ZD4306201500000009),约定天力昌图公司将辽宁省昌图县××镇××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编号:昌图国用(2015)第102号)为浦发银行福州分行前述《融资额度协议》项下债权提供抵押,被担保的主债权为浦发银行福建分行在2015年9月9日至2017年8月26日止的期间内与福建天力公司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主债权以5800万元为限。此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9月21日,天力昌图公司以福建天力公司投资者身份向浦发银行福州分行出具《投资者决定》,同意为福建天力公司在浦发银行福州分行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5年9月21日,天力昌图公司、天力置业公司、林华建分别与浦发银行福州分行签订了编×××79、×××78、ZB4306201500000077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三者分别为《融资额度协议》项下浦发银行福州分行对福建天力公司的债权提供最高主债权余额不超过58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016年12月9日,浦发银行福州分行与福建天力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43062016280185),约定:福建天力公司向浦发银行福州分行借款5800万元,用于归还编号为43062015280198合同项下的贷款;借款期限自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12月9日;贷款利率为每笔贷款发放时按发放日浦发银行福州分行公布的一年期的浦发银行贷款基础利率加168BPS计算;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贷款利率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二十日;逾期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日适用的贷款利率加收50%执行;贷款人福建天力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挪用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复利;违约金为相当于借款本金金额的0.1%;福建天力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的,还应当承担浦发银行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各种其他应付费用。 借款合同签订后,浦发银行福州分行依约向福建天力公司指定的账户发放贷款5800万元。贷款发放时一年期的浦发银行贷款基础利率为4.32%/年,故该笔借款的利率为6%/年,罚息利率为9%/年。 上述贷款发放后,福建天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利息,贷款期限届满后也未按约偿还贷款本息。天力昌图公司、天力置业公司、林华建也未承担担保责任。 2018年4月17日,东方资产福建分公司与浦发银行福州分行签订《单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浦发银行福州分行将前述借款合同项下对福建天力公司的债权及相关权利、权益、利益、收益转让给东方资产福建分公司;转让债权的收益和风险转移时点为2018年3月13日,自债权转让之日起,与转让标的相关的全部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权、抵押权、质押权)以及一切附属权益也同时由浦发银行福州分行转移至东方资产福建分公司。2018年8月1日,东方资产福建分公司与浦发银行福州分行在《福建日报》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并向债务人、担保人催收,但各被告均未履行。 另查明,截至2020年4月20日,福建天力公司尚欠本金580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4641185.33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福建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借款本金580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14641185.33元(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至实际还款日止); 二、被告福建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5.8万元; 三、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有权以天力(辽宁)昌图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辽宁省昌图县××镇××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编号:昌图国用(2015)第102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编号为ZD4306201500000009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天力(辽宁)昌图房地产有限公司、天力(辽宁)置业有限公司、林华建在各自《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限额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确定的福建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296元,由福建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力(辽宁)昌图房地产有限公司、天力(辽宁)置业有限公司、林华建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魏昀 审判员林星星 人民陪审员陈碧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林丹青
判决日期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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