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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万贵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民申7646号         判决日期:2020-12-22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内部工程项目施工协议载明被申请人的债权债务均由其自行承担,故被申请人所欠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以下简称正安消防公司)的工程款理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因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致使本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的给付义务反而由再审申请人承担。本案并不属于追偿权纠纷,不论再审申请人是否将该款项实际给付完毕,都不影响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给付工程款72万元的权利。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袁江峰 审判员堵中阳 审判员张新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袁艺淼
判决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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