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维公司)、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合房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承德昱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鹏公司)、康国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8民终2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民申393号
判决日期:2020-06-24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金维建筑公司、盛合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对原告即被申请人的主体认定错误。只有实际施工人人才能主张权利,根本没有实际施工人和名义施工人共同主张权利的任何法律规定,原审判决二原告共同取得工程款,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原审根据《最高院建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不是要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原审判决对司法解释理解错误。二、原审判决对土方开挖工程款600449.925元的认定是错误的。被申请人明确承认土方开挖工程是由申请人完成的,故此笔工程款不应支付给被申请人。三、原审对“槽边回填工程”的工程款计算错误。原审判决对“外墙真石漆工程”的工程款计算错误。原审判决对地下室顶板的变更工程工程款计算错误。四、原审判决对被申请人消防未完工工程、逾期完工、质量不合格的违约金等应该在工程款中扣减的事项,根本没有涉及和分析,更能显示对被申请人的偏袒。五、原审判决支持工程款利息严重错误。请求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判决结果
驳回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崔普
审判员付强
审判员邢荣允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亚楠
判决日期
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