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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遵化市娘娘庄乡大官屯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冀02执4324号         判决日期:2020-06-23         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3月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报告令、财产状况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遵化市娘娘庄乡大官屯村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杨毅 审判员王兆军 审判员钱海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钱术芳(兼)
判决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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